對治安案件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治安案件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治安案件申請行政複議需要進行的步驟是: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4、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二、行政複議證據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來劃分,行政複議證據與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證據相同,可分為以下七種:
(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記載的,能夠表達人的思想或行為的並用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材料。行政複議中的書證主要有各種罰款收據、處罰裁決書以及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的決定書、通知書等等。這些書證大多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和格式製作而成的。
(2)、物證。物證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態、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利用錄影或錄音磁帶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資料來證明案 件事實的證明材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複議機關或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是指接受複議人員的詢問、當事人的調查或者到複議機關作證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行政複議當事人及第三人就有關事實情況向複議機關所作的說明和對複議請求的承認和反駁,包括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對事實的陳述;被申請人的承認或反駁;第三人所提出的複議請求及其對案情事實的說明等。
(6)、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所作出的科學判斷和結論。
(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行政機關或複議機關的辦案人員對有關案件事實的現場和物品等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所作的記錄。
治安案件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向當地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複議機關進行取證審查,治安案件的處罰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的治安處罰,如果被處罰人對行政機關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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