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中凶器如何認定的?
一、尋釁滋事中凶器如何認定的?
持械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進行鬥毆。司法解釋將“凶器”規定為兩類:一是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二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果將其他器械認定為“凶器”,應當具有“為了實施犯罪”的主觀目的。
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凶器,應從兩個情況予以確認:
1、國家管制類器械,即器械本身屬於國家管制類,如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然屬於凶器。
2、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凶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其中,槍支、爆炸物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大,國家對其嚴格管制,《槍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支、爆炸物的持有資格、使用範圍和使用區域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未獲許可或超出許可使用範圍、區域而持有的即屬違法或者犯罪,如果攜帶進行犯罪活動,自應認定為凶器。也就是說,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傾向。
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器械實施搶奪,無論行為人攜帶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實施犯罪,均認定為攜帶凶器搶奪。
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凶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二、尋釁滋事罪最新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
(一)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
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並處罰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尋釁滋事中的凶器就是打傷他人的武器,這是可以作為犯罪的重要罪證,一般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就會從各個情節來進行判定,輕者會按治安條款來進行處罰,如果嚴重的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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