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記錄錯誤違法證據三性指的是什麼呢?
一、筆錄記錄錯誤違法證據三性
1、刑事案件的詢問筆錄能否作為民事糾紛案件的定案證據?
刑事案件 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民事糾紛案件的證據。 理由是:只要這份詢問筆錄符合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能不能作為你所問的“斷案”或“定案”的證據,還得法官對這份詢問筆錄進行審查,客觀、真實,與起訴的案件有關聯,並且來源合法,即可作為證據使用。 問題是,你所說的刑事案件是錯案,已經被撤銷案件並得到了國家賠償,這情形比較複雜。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刑事案件是因為這份“詢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這是不一樣的,詢問筆錄,一般是對證人進行調查而作的筆錄,而“訊問筆錄”則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筆錄)而直接導致的,則說明這份證據存在問題,既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據,也不能作為民事案件的定案根據。但是,如果這起刑事錯案不是這份“詢問筆錄”導致的,而且這份“詢問筆錄”符合“證據三性”的話,則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一般來講,刑事錯案,不是一份“詢問筆錄”就能導致的,原因比較複雜,不能單一而論。當然,這份“詢問筆錄”的證據能力以及證明力的最終確定,還得通過審理案件,綜合判斷才能做出精準的結論來。 由於這是對你問的“詢問筆錄”證據效力的解答,只能根據證據原理來進行分析,沒有很針對的法律條文。
2、什麼是證據的三性?
根據 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證據應具有“三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
所謂證據的“三性”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可靠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當時作用於他人感官而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記憶中的,或作用於周圍的環境、物品引起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種符號記載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等等。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徵。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絡,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說,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不按照法定程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筆錄記錄錯誤違法證據三性就如上文所說的,在訴訟當中,法律規定,所提交的證據需要符合三性,就是要有真實性,所提供的證據真實可靠,並且要有關聯性,與案件密切相關,方便法官進行斷案,最重要的還是要符合合法性,大家在提供證據的時候,要遵照以上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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