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直接證據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辨認筆錄直接證據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
其一,當事人的陳述。
其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其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其四,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其五,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
因此,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要重視直接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的效率。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說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說,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司法機關如果說只有辨認筆錄,沒有什麼其他直接證據的話是不能認定當事人有罪的,因為辨認在某種程度上還是由人去完成的,司法機關應該有其他的物證,跟當事人辨認的具體情況是相吻合的,定罪證據上是越充分越好,因為不排除有些人在辨認的時候故意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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