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出庭作證情形有幾種
一、證人不出庭作證情形有幾種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要求
證人出庭作證,一般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做出是否批准證人出庭的決定。
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損害國家利益、涉及身份關係和程式性等事項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負擔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負擔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由當事人先行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主要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四、民事訴訟中做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做偽證的,除對作偽證的證人證言不予採納之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以何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有偽證罪,但該罪適用於在刑事訴訟中做偽證的行為,而不適用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
所以,民事訴訟中做偽證的,並沒有規定明確的罪名,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銜接還有待完善。
一般來說,只有那種無法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除此之外即使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其實也是可以出庭作證,只不過鑑於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可能效力上面並不是那麼的強,還需要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從而形成了一個證據鏈之後,那麼最終得到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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