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實物證據的缺陷有哪些?
一、審計實物證據通常屬於間接證據,
實物證據一般很難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為充分發揮實物證據的證明價值,通常還需要進行科學技術鑑定、辨認、比對等。相比之下,直接證據無需憑藉邏輯推理就能夠一步到位地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刑事法官在對實物證據進行審查時,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結合,進行綜合判斷。
二、審計實物證據無言詞證據證明範圍廣
實物證據的證明範圍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實的某個方面,不如言詞證據的證明範圍寬泛。如被告人口供,其內容可從案件的起因、經過、結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狀態、悔罪程度等多方面進行反映。而實物證據無法單獨反映案件主要事實,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環節。如現場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紋,只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而不能證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證明作案經過,它只能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共同反映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
三、審計實物證據易受自然因素影響
雖然實物證據的客觀性較強,但其證明作用也容易受到有關自然因素影響。某些實物證據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可能發生外形及物理結構的變化,有些實物證據在陽光暴晒或者雨、雪侵襲之後也會失真。因而,實物證據的正確提取及妥善保管對於其證明力的發揮至關重要。刑事審判中,在對實物證據進行審查時,該實物證據的來源途徑、提取方法、保管過程等,都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
總之,實物證據的證明作用不是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其對案件事實起的是間接證明作用。但是,在間接證據的真實效能夠得到可靠證實的情況下,間接證據就比那些未能得到間接證據確證的直接證據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綜上所述,審計實物證據的缺陷是由於它屬於間接證據並且它的證明範圍也沒有言詞證據廣泛,都須與其他證據相互結合使用。除此之外,審計實物證據易受自然因素影響,導致其失真,不利於審查的進行。因此,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在使用實物證據的時候需要妥善把握。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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