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區別?
證據往往伴隨著案件的發生來形成,證據對於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因此也被稱為“啞巴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將證據分成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那麼,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區別又是什麼呢,本站為您做出瞭解答,請您繼續往下看。
一、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區別
1、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都屬於言詞證據。鑑定結論之所以屬於言詞證據,是因為鑑定結論就其實質來說,是鑑定人就鑑定的專門問題發表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鑑定人對鑑定結論作出口頭說明,並當庭回答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的發問。
2、凡是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檔案,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物證、書證當然屬於實物證據。勘驗、檢查筆錄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客觀情況的客觀記載,而不是辦案人員的陳述,所以,勘驗、檢查筆錄也屬於實物證據。
二、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運用規則
1、言詞證據是由當事人、鑑定人等通過陳述而產生的口頭或書面證據,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保證其真實性和使其具有證明力,司法人員和當事人等必須遵守以下運用規則: 第一,根據言詞證據的特點,採用合適的方法對其進行收集和保全。言詞證據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訊問或詢問。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審問稱為訊問;對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證人等的問話稱為詢問。訊問和詢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以保證陳述人能夠如實凍述,保證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收集言詞證據不得采用刑訊逼供和 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並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收集言詞證據一般應以口頭詢問的方式進行,使陳述人按 照感受的案件事實的順序進行陳述,切忌誘導、暗示。對被害人、證人和鑑定人,應告知其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並講明作偽證和虛假陳述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辨認也是一種收集言詞證據的方法,是一種特殊的訊問或詢問。此外,收集言詞證據應及時進行,以防止陳述人因時間久遠而淡忘或遺忘。
3、在證據的保全上,也要根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
(1)言詞證據,一般是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證人當事人可親筆書寫證詞或供詞,也可以錄音、錄影的方式加以記錄。
(2)對言詞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時,要著重審查言詞證據在形成過程中有無影響其真實性的主客觀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誇大事實;證人、鑑定人有無因為與當事人有親疏關係等而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鑑定,陳述人感受案件事實時客觀環境的好壞,如光線的明暗、勢的高低一天氣的變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 脅、引誘或者刑訊等。
綜上所述就是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區別。言詞證據多數為語氣表現的證據,是指人的陳述,實物證據是指本事件有一定的作用。在法庭調查時,案件的審判和調查都要以言詞方式進行。不允許僅僅用各種材料來認定案情。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都會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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