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醫療損害的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的診療過程。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醫療關係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證據,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醫療行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醫療關係。
對於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治療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擔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檔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病歷記載、知情同意書等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依據是什麼?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確定“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基於從醫患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考慮,由於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與資訊不對等,導致患方存在舉證上的障礙,因而以舉證責任倒置平衡雙方的利益關係,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理由:
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而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患方往往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其對醫學知識的匱乏以及對診療手段,診療方案等的有限瞭解很難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其次:診療護理雖然都有病歷記載,但這些病歷都在醫師或醫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無法接近或獲取。即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複製病歷,也僅侷限於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客觀病歷。而對於主觀病歷則患者很難取得,更談不上舉證,而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負擔,醫療機構則是距離證據最近、控制證據的一方,應由醫療機構負擔舉證責任。
再次: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不可能認知、分辯。如患者處於植物人狀態等情況,而醫療機構則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證據的。
最後:對因果關係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鑑定才能認定,而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鑑定,啟動鑑定程式,並非加重醫療機構的舉證負擔。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醫療方面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辦法協商一致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同時在這個過程當中雙方是需要提交相對應的一些證據的,但是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處理這型別糾紛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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