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原告法院怎麼處理?
一、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原告法院怎麼處理?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把是否必要共同訴訟作為追加當事人的標準
根據訴訟標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種類,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與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起訴訟或共同應訴的人,叫做共同訴訟人。
二、原告申請追加原告
原告啟動訴訟程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其實質是基於程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原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原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
在一個訴訟案件中如果有共同追加訴訟的原告,必須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在收到申請後會儘快處理申請。申請合格後法院會通知被共同訴求追加的原告參加本次訴訟。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是沒有理由也不合格的,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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