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部分原告不起訴怎麼辦
必要共同訴訟部分如果原告不起訴的話法院不能強行追加,這種情況是不影響法院判決的。
(1)必要的共同原告:當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訴訟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如果有遺漏,法院應當通知未起訴的其他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如果這些人仍然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則不能強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訴時沒有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沒有申請追加的,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依職權追加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3)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訴訟,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參加。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其參加訴訟。法院在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第三人,其不參加訴訟,不能阻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有下列情形的會發生必要的共同訴訟:
(1)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必定書中分別予以處罰的情形;
(2)兩個以上共同受害人,對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均表示不服而訴諸法院,這些起訴的共同受害人就成為共同原告;
(3)法人違法,行政機關對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為中作出處理,受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不服,提起訴訟的;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形式,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若干個當事人的情況;(5)複議案件中,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複議機關和原機關均為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法》 第132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最後,人民法院如果將當事人追加為共同訴訟,需要通知其他的當事人,如果追加的當事人放棄了實體權利,那麼可以放棄他們的共同訴訟追加。對於部分既不願意參加訴訟也不願意放棄實際權力的,法院可以將這類當事人設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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