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案件屬於共同管轄時,人民法院在移送前應徵求原告的意見,否則會剝奪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異議不成立的,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後,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二、什麼是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該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立,主要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人民法院正確行使管轄權,在程式上體現出案件審理的正當性。
三、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是提交答辯狀期間
四、執行迴轉的條件有什麼?
根據《執行規定》,執行迴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說,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迴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迴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迴轉的物件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迴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執行迴轉適用於執行完畢後,執行狀況被依法撤銷的情形。《執行規定》中對執行迴轉有新的解釋,第一是時間上增加了,在執行中也可以進行執行迴轉。第二是執行內容有所增加,變更執行時也可以進行執行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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