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如何打官司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離婚官司佔了很大的比重。但是很多人對於訴訟離婚還沒有很深入的認識,那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兩口子如何打官司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現實生活中,兩口子打官司的一般是由離婚引起的,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打官司的程式也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的,大致上分為起訴、審判、判決三個步驟。
一、起訴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1、案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離婚訴訟的管轄是原告或者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特殊情況也可以特殊處理。
2、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必須與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仝國權就屬於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原告。
3、有明確的被告。
在訴訟離婚中,被告就是妻子或者丈夫。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打官司必須有具體明確的要求,法院才能進行審理判決。離婚官司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離婚、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撫養等等問題。
5、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首先要寫一份合格的起訴狀,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明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工作單位等)、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證據的影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證影印件。
二、審判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稽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四)案件評議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三、判決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在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並宣讀裁判。宣判後,10日內向有關人員傳送判決書。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後,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宣告離婚判決時,應告知當事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7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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