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執行特點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理論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式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其解決民事爭議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通過受理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理,從而確認民事權利,這是審判程式;第二階段是實現民事權利的程式,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確定以後,再由法院作為國家執行機關對拒絕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採取執行措施,進而是債權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實現。因此,雖然說立法與理論研究以及實踐都把民事訴訟審判程式作為重點,但執行程式對於在保證解決民事爭議焦點,保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實現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自己獨有的訴訟價值和訴訟地位。
民事執行程式與民事審判在對比中顯示出,既有共同點,也有區別點。民事執行程式與民事審判的區別在於,它是相對獨立於民事審判程式中的一種訴訟程式,表現為:
二者的宗旨不同,審判程式著重通過精密、周全的審理和判決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存在與否,強調司法公正的實現。而執行程式是實現已確定的當事人的權利,重點是強調迅速實現結果,以實現訴訟效率和效益。
二者在訴訟程式中的地位不同。審判程式是訴訟程式中的必經程式,在現實生活中,每一個民事案件都要經過民事審判這一程式,而民事執行程式並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也只有當訴訟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的時候才會發生執行問題,才有可能啟動執行程式的發生。
二者適用的根據不同,民事執行的根據主要是民事審判程式產生的判決、裁決、調解書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成為民事執行程式中的執行根據,主要有沒收財產的刑事判決、罰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依法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等。
二者的實施機構不同。在我國民事審判權和民事執行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的審判部門進行,而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的專門執行部門行使。
二、執行的主要特徵
執行是人民法院擔負的一項重要任務,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依法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特徵是:
第一, 執行主體的特定性,即行使民事執行權的是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包括仲裁機關、部分行政機關)解決的民事案件的執行權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強制執行權。
第二, 執行根據的有效性,即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工作,根據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製作的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是當事人申請執行和人民法院據以採取執行的主要依據。
第三, 執行手段的強制性。民事執行以其明顯的強制性為主要特徵,它表現在人民法院憑藉國家強制力量,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迫使執行義務人履行義務,使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得以實現。
第四, 執行過程的程式性。民事執行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所進行的活動。民事執行程式是由一系列具有程式性的法律規範所組成的,參加執行程式的各個主體的行為受到法定程式的約束,只有嚴格依法進行,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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