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出管轄權異議該如何處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如果當事人認為此案件在該人民法院不受管轄權時便可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管轄權異議應該在什麼時間內提出,以及用什麼方式提出,大家是否有概念呢,如果逾期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將大家答疑解惑。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處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並不意味著答辯期滿後當事人就不能再提起管轄權異議,只是答辯期屆滿後當事人即使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也並義務進行審查。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並非沒有任何意義,對於答辯期外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不做答覆,也可依職權決定是否採納。當事人超期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並不必然進入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式,但可以作為人民法院依職權發現管轄問題的來源之一,仍可依職權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在什麼時間提出?以什麼方式提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至於以什麼方式提出,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並無明確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
上述內容中小編為大家介紹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具體時間應為被告在受到起訴副本起15日內,應以書面的方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訴訟,如果超過15日便被視為放棄該項權利,那麼在逾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利不進行處理,因為此案件已經在審判過程中,所以有權利駁回上訴,因此,如果覺得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異議就應當提早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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