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書提出時間如何規定的
一、管轄權異議書提出時間如何規定的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提請管轄權異議是很多貨款糾紛中作為被告的債務人慣用的拖延訴訟的手法。這些手法的操作目的無非為了拖延訴訟程式,以達到延遲還款的目的。但是如果管轄權異議措辭不當有可能誰損害到異議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從而導致敗訴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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