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時原告怎麼陳述?
民事訴訟開庭時原告怎麼陳述?民事訴訟在開庭時的流程有告知權利義務、當事人陳述案件、舉證質證、辯論、決定是否調解、裁決等步驟。其中開庭時原告需要進行陳述,陳述書的內容可請律師代寫。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撰寫,寫清事實、理由和證據。以下是陳述書一般包含的內容:
一、陳述內容包括什麼
民事起訴狀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兩個專案:
1、標題
標題應當表明文書名稱也即"民事訴訟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正文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指民事訴訟的原告請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是原告訴訟意圖和目的的體現。
2、事實與理由
事實與理由是民事起訴狀的核心內容。
事實是提起訴狀、實現訴訟請求的基本和依據,也是人民法院進行裁決的基礎和依據。陳述事實應當注意兩點:第一,必須事實求實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第二,要圍繞訴訟請求寫明事實,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點。
理由是對事實的概括與評說,一般包含兩種意思:首先是依事論理,然後是依法倫理。闡述理由也應當注意兩點:第一,依事論理要以事實為依據,要能抓住重點,擊中要害;第二,依法倫理要能準確地引用法律條款。
事實與理由是相輔相成的,兩者都應當切合訴訟請求,幾部分內容應當相互照應,前後一致,而不能相互脫節,前後矛盾。
3、證據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
列舉證據應當注意三點:第一,證據的名稱要規範,要符合法律規定;第二,不僅要寫明證據的名稱,還要寫明證據的來源;第三,涉及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以下兩個專案:
1、結尾
主要有兩項內容:一是致送受訴法院名稱;二是落款也即起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及具狀日期。
與具狀日期相關的一個問題是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是一項法律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訟主張保護自己權利的時間,撰寫起訴狀,必須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的計算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期限。
2、附項
附項應當寫明民事起訴狀的副本數、附送證據的名稱及件數等。起訴狀用於一審程式,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可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定或請求重新審理,這時所用的訴訟文書為上訴狀。
二、民事訴訟相關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1993年11月16日)
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的請求和理由作出承認或者否定的答辯,對雙方確認的事實,應當記入筆錄,法庭無須再作調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1998年6月19日)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援。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21日)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時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杏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援。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具體格式中除了正文還要有標題、落款、附項等。法庭會根據當事人陳述和案件證據進行判決,但當事人也可選擇不陳述或請代理律師陳述,最好能夠進行陳述,會訴訟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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