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原告陳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可能經歷過訴訟程式的人都知道,在訴訟環節當中是有原告陳述這個過程的。這是法律所規定的一項流程。當然這是在法庭的審理階段階段的。但是很多普通老百姓,他們其實並不知道。離婚訴訟原告陳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訴訟原告陳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原告可以首先宣讀起訴狀,然後在法庭調查階段,可以向法庭出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以及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在法庭辯論階段,詳細說明要求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如果有必要,可以委託當地律師代理訴訟。
接到法院離婚傳票,說明夫妻之間肯定出現了矛盾,不然一方不會費力氣去法院起訴離婚,這個時候首先要找另一半溝通協商;如果另一方故意消失或者拒不接電話,那麼應該委託律師向法院詢問具體案件情況,看看對方還採取了哪些措施,有沒有申請查封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等等情況,以便及時採取措施,免得開庭被動。
根據法院程式規定,接到傳票之後有15天的舉證期限,如果需要調取證據,要在15天以內向法院提出申請,開具調查令等等,如果逾期沒有舉證,那麼開庭時就可能不會被採納,導致證據無效,那是非常被動的。
按照流程,法院會在開庭的時間開庭,程式一般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發表答辯意見,互相提問,法院調解等等的程式。
從接到法院傳票到最後結果出來,一般在2個月以內。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程式
第一次離婚半年後,即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第二次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要在開庭時說清雙方矛盾及提出相關證據。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是衡量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認定的標準: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還有失蹤2年等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二次訴訟離婚應該注意的事項:
1、起草訴狀
之前已經寫過離婚訴訟書了,但是法院駁回了自己的離婚請求,所以才會有第二次離婚訴訟書的出現,那麼第二次離婚訴訟和第一次離婚訴訟的書寫有什麼區別呢?二次離婚訴訟書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格式是一樣的,所不同的就是兩者的事實和理由不一樣。這裡的訴訟理由主要針對的是第一次離婚訴訟書之後的一些事實和現象,因此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書寫有著本質的區別。
2、準備證據
第一次起訴之所以沒能判決離婚絕大多數原因還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所以在第二次起訴之前應該利用這段時間有爭對性的蒐集一些必要的證據,這樣才能對第二次離婚起到有利的作用。
3、第二次起訴一定能離掉嗎?
答案是可想而知的,雖然很多夫妻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法院都判決離婚,但是也不代表第二次就一定能離掉,由於每對夫妻的家庭情況和離婚訴求有所不同,其原因也是不同的。在成都離婚律師辦理過的案件中就存在有第二次任然判決不離的情況,這個就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了。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原告陳述的話是關於自己離婚的事實以及理由進行陳述的,這部分的陳述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原告確實對此不太瞭解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代理。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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