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什麼不一樣?
民事案件由於案情複雜,常常在審理和調查的過程中比較困難。案件很難推展,可是通常會聽到一審結束後,進行二審審理。有的是因為案件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持不同意見,而進行上訴審理的,其餘的還有哪些情況呢。下面小編就民事訴訟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什麼不一樣為大家進行解答。
民事訴訟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什麼不一樣
第二審程式雖然與第一審程式一樣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著以下區別:
第一, 審級不同。一審程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式,而二審程式卻是第 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式。
第二, 審判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第三, 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著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第四, 適用的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式,二審程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式中的相關規定。
第五, 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首先就是原告對判定的不服進行再次審理。再有就是二審還監督著一審的判決結果是否合理合法,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另外作為重新審理並且作為終極審理的二審,在法官的配置上也由一審的一人上升到了三人,說明二審的重要性。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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