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民事訴訟調解書救濟方式是什麼?
一、錯誤的民事訴訟調解書救濟方式是什麼?
錯誤的民事訴訟調解書可以以啟動再審程式的方式對調解書進行救濟。
(一)人民檢察院能否對“違反自願原則、協議書內容違法”的調解書提起抗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享有“違反自願原則或違反法律的調解書”的再審申請權利,檢察院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調解書享有監督的權利。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違反自願原則、調解書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能否提起抗訴?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兩點:首先,調解是我國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的一種特有審理方式,法律雖然要求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但既然是調解,當事人之間難免要互相諒解、作出一些讓步,調解是否違反自願原則,往往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旁人無法準確判斷。如果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之後反悔,而人民檢察院作為公權力又對之進行干預,這對於調解的另一方當事人是極不公平的。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調解書提出抗訴,對其他生效調解書提起抗訴於法無據。
(二)如何理解調解書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檢察院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依法進行監督,而對於“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將涉及到檢察院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的抗訴範圍。有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國法律中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有觀點認為,法律就是國家利益、社會公益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違反法律就是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筆者認為,此觀點不甚科學,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理解過於廣泛。根據文義解釋,國家利益是指滿足或者能夠滿足國家生存發展為基礎的各方面需要並且對國家在整體上具有好處的事務。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廣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此處“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指的是影響巨集觀利益的情形,而非任何違反法律從而影響微觀利益的情形。
雖然說法在面對很多糾紛的時候都會首選讓當事人和平的協商並且加以調解而解決問題的,但是因為調解書是比較日常的工作而難免會出現一下錯誤而導致當事人蒙受了損失的,此時對於錯誤的文書是可以通過再審的形式來要求重新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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