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1、市(分、州)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人民檢察院送達出庭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並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員出庭通知書。派員出庭通知書應當寫明出庭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以及出庭履行的具體職責。
《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檢察機關已經履行公告程式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本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人民檢察院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進行公告。
我國的公益訴訟也是我國近年來常見的訴訟的形式之一,此時因為經濟的發展造成了生態環境的破壞等,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十分注意相關的公益訴訟的程式以及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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