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傳喚原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許多關於刑事方面的訴訟事項,比如說比較常見的一種是傳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都不知道傳喚所依據的法律原因是什麼,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傳喚原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事訴訟法傳喚原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包括哪些?
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 接受訊問,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 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 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需要注意的是,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 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解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174條,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並沒有規定當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時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拒絕簽字表明拒絕到案,刑事傳喚失敗,公安機關必須採取其他措施。
二、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物件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公安機關在傳喚詢問的最長的時間是多久
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 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我國刑訴法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首先在這邊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是法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進行傳喚,當然傳喚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是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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