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拖延多長時間?
一、管轄權異議拖延多長時間?
15天,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後,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後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
1、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於其他當事人。
2、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徵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傳送上訴狀副本後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3、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採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4、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後,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並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後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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