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院長延期最長為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一些普通的案件,走一般的審理程式的案件,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畢。如果有特殊情況導致其不能再規定的期限內審理完畢的,經過法院的批准,可以依法申請延期,最長可以延期六個月,小編蒐集了一些有關民事訴訟院長延期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院長可以批准延長六個月。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第十一條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據相關司法解釋: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經過法院院長的批准,民事訴訟院長延期最長可以再延期六個月,按照一般程式審理的案件規定的期限為六個月,那麼加起來民事訴訟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以上就是有關民事訴訟院長延期的大致材料了,如果大家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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