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的規定包含什麼?
一、訴訟代表人的規定包含什麼?
訴訟代表人的規定包含的內容有: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訴訟代表人的更換等內容。公司訴訟代表人,一般情況應當推選公司章程選定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代表了公司的意志,有權代表公司行駛職權,進行訴訟活動,如果公司公章與法人代表分離,公司持公章的人可以成為訴訟代表。公章是公司對外做出決定的表現形式,因此持有公章的人也可以成為訴訟代表人。
二、訴訟代表人的規定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根據《民訴意見》第62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許可權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在生活中如果出現糾紛的,通常需要到法院起訴,但是糾紛通常是涉及到很多人,因此提高訴訟的效率,從眾多原告人中推舉出一名訴訟代表人就顯得非常重要,而這名代表人需要滿足眾多條件,這樣能保證大家的合理權益不侵害,爭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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