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概念的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代表訴訟概念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能代表公司訴訟。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依據法定程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法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分為哪些種類
1、決議無效之訴
決議無效之訴,是指標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2、決議撤銷之訴
決議撤銷之訴,是指標對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式以及表決程式存在瑕疵而對決議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撤消該決議。
3、損害賠償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是指標對公司、其他股東(通常為大股東)、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違背股東個人意願,損害了該股東財產權益而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請求獲得賠償或返還財產。
股東代表訴訟,也稱股東間接訴訟,是指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他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於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具備法人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的行為。
在我國的公司的經營管理的規定中,我國的股東訴訟是股東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個別股東的利益。如果是為保護個別股東利益而進行的訴訟是股東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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