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訴訟法裁定法條?
一、釋義內容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程式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
二、裁定法條適用範圍
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程式問題較多,根據本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即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對於不予受理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為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對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的案件,原告又不願撤訴的,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通知原告撤訴,原告不撤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即按照本法第九章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時,應用裁定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對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原告起訴後,在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可以恢復訴訟程式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既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判決書中的筆誤,是指錯寫、誤算了個別的字、詞和數字等情況,進行補正時,應當用裁定方式。補正筆誤的裁定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沒有上訴的必要,也沒有複議的意義。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情況,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裁定法條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即明確了相關人員的權利權利義務,又為解決相關民事問題提供了依據,所以提醒大家,在生活中若遇到類似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作出合法的維權行為。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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