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個人資訊權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資訊權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資訊決定權
資訊決定權,簡稱決定權,是指本人得以直接控制與支配其個人資訊,並決定其個人資訊是否被收集、處理與利用以及以何種方式、目的、範圍收集、處理與利用的權利。決定權集中反映了個人資訊權的人格權屬性——絕對性與支配性,在各項權利內容中居於核心地位。
第二,資訊保密權
資訊保密權,簡稱保密權,是指本人得以請求資訊處理主體保持資訊隱祕性的權利。
第三,資訊查詢權,簡稱查詢權
是指本人得以查詢其個人資訊及其有關的處理的情況,並要求答覆的權利。對資訊的控制與支配,必須首先了解哪些個人資訊被收集、處理與利用的情況,特別是在此過程中資訊是否被保持完整、正確與適時。資訊查詢權是重要的當事人權利,除非因公益或保密之需要,任何機關不得任意剝奪。
第四,資訊更正權
資訊更正權,簡稱更正權,是指本人得以請求資訊處理主體對不正確、不全面、不時新的個人資訊進行更正與補充的權利。更正權具體包括:個人資訊錯誤更正權,即對於錯誤的個人資訊本人有更正的權利。個人資訊補充權,即對於遺漏或新發生的個人資訊,本人有補充的權利。個人資訊更新權是本人要求對於過時的個人資訊及時更新的權利。
第五,資訊封鎖權
資訊封鎖權,簡稱封鎖權,是指在法定或約定事由出現時,本人得以請求資訊處理主體以一定方式暫時停止資訊處理的權利。本人有權請求資訊處理主體以暫時停止資訊的處理與利用的權利。該項請求權是依照公平資訊使用原則建構的。根據該原則,在沒有通知當事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之前,資訊處理主體不可以將個人為某種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資料用在另一個目的上。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謂封鎖,就是以限制繼續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為目的而對個人資料加註特定“符號”。
第六,資訊刪除權
資訊刪除權,簡稱刪除權,是指在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時,本人得以請求資訊處理主體刪除其個人資訊的權利。
第七,資訊報酬請求權
資訊報酬請求權,簡稱報酬請求權,是指本人因其個人資訊被商業性利用而得以向資訊處理主體請求支付對價的權利。報酬請求權來源於 “資訊有價”的社會觀念。特定的資訊處理主體必須在對資訊控制、處理與利用前後向本人提供一定的報酬。
事實上,很多公民對個人資訊的保護都並不足夠重視,所以,儘管國家有關單位肯定不會輕易的向外洩露關於公民的個人資訊,但是有些非常重要的資訊,卻很有可能是通過自己而洩露出去的。我們對於個人的資訊是有控制和支配權的,但民法總則當中規定的很多關於民眾自身的基本權利,卻難以見的民眾會用法律制度來保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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