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未規定合夥提出的聯營是什麼意思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未規定合夥提出的聯營是什麼意思
因為個人合夥和聯營,本身就是合同關係。有《民法典》合同編調整就行了,無需《民法典》總則再行規定。
二、合夥型聯營的規定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型聯營最本質特徵是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
(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
(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範圍內活動。
(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夥不同。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爭議的依據。這種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三、合同型聯營的規定
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
(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鬆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絡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由於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合夥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性用詞已經退出了法律的舞臺。進而換成聯營這種大家較為熟知,對雙方的利益和責任都有所保障的詞語所代替。《民法典》未規定合夥提出的聯營是為了規範經濟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更好地明確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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