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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

關於物權的相關資訊,一直以來都是司法考試之中的重點,對於那些正在學習法律的同學,除了需要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之外,也需要了解排他性等法律特徵。我國法律對於律師的資格要求是比較高的,這樣才能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何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

如何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

(一)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

1、含義。同一物上同時並存物權與債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於債權得以實現。表現為四種情形:

①所有權優先於債權。典型形態是:不動產一物數賣場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其所有權優先於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之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後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人丙即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②擔保物權優先於債權。有物的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得優先於(擔保人之)一般債權人而受清償。同樣的道理,物的擔保人破產時,擔保物不列入破產財產,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別除權”(《企業破產法》第109條)這也是擔保物權的價值所在。

③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例如:甲村將某土地出租給乙使用,租賃期間,甲村又在該土地上為丙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則丙用益物權優先於乙的租賃權。

④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先於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雙方依約定給乙辦理了預告登記,此後,甲未經乙同意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甲即使託關係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丙也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乙有權請求塗銷丙的過戶登記,並要求甲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甲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乙同意,處分該房屋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甲、丙的買賣合同有效)

2、例外。在例外情形下,基於特殊政策考量,法律規定同一物上並存物權與債權時,特定債權優先於物權實現。記住這兩個例外:

①《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②《海商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二)物權對物權的優先效力

同一標的物上並存數個物權時,物權對物權的優先效力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①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物權之間的優先性。

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適用“先來後到”規則(“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權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

對於心事主體,在與其他的公司或者是組織機構,亦或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時,都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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