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總則未成年有什麼新規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極容易被影響和傷害,所以未成年人一直都是國家的重點保護物件。國家除了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還在《民法典》中作出了相關規定。《民法典》未成年有什麼新規定呢?
一、虐待未成年人,父母要被“替換”
1、如果父母盡不到應有責任,法律會主持公道,必要時甚至會撤銷其父母的監護資格,並指定新的監護人。
因為《民法典》第36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2、近年來,虐待孩子的事件屢見不鮮,這次《民法典》規定,出現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時也可以給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僱”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滿18週歲後仍可追究侵害方責任,要求其給予民事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三、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8週歲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週歲改為現在的8週歲,意味著從今年10月1日起,8週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範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但不意味著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8週歲的未成年人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了,可以用零花錢買零食,也可以與班上同學交換價值差不多的玩具,這時未成年人其實是在訂立合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四、未成年人8週歲後的發明受保護和承認
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關愛、教育和保護下成長。如果上學期間有了發明創造,根據《民法典》,也是受到承認和保護的。
未成年人隨著年齡的增長,可能訂立越來越多、越來越重要、金額越來越大的合同。未成年人或會在上學之餘參加一些私立的興趣培訓班或者進入私立學校讀書,這樣就將發生以未成年人為主體的合同,由此產生更多權利、義務。
五、未成年人會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果未成年人靠自己工作,有能力養活自己了,則算是成年了。
《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六、其他
1、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出《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只有增沒有減,可見國家對祖國未來的棟樑是相當重視的。另外,我國未成年的年齡界限也有了重大的調整,從以往的10歲調整到了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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