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21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第2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什麼是《民法典》總則?
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三、最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
所謂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構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件為“未滿十週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即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即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條 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來判斷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公民的權利能力問題,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
1、被申請宣告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2、必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3、以法定程式宣告;
4、必須由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
簡單來說,《民法典》中的21條主要是規定了法律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具體概念。從中得出,我國目前劃定的年齡線為八週歲。低於八週歲的人,法律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如有犯錯,監護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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