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55條主要是什麼內容?
隨著《民法典》頒佈,《民法總則》已廢止。
第一,撤銷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若要理解這一點需要掌握如下兩點:
1. 撤銷並不會使無錯誤的法律行為代替有瑕疵的法律行為,換言之,有瑕疵的法律行為被取消了,而不是被改正了;
2.被撤銷的法律行為不是被撤銷時才無效,而是自始無效,就像該法律行為從未發生一樣。
第二,被撤銷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基於錯誤的意思表示。如果合同一方有效撤銷了意思表示,那麼合同就因缺少必要的意思表示而失效。
第三,被撤銷的不僅僅可以是負擔行為,也可以是處分行為。換言之,既可以單獨撤銷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也可以同時撤銷兩者。
第四,在撤銷處分行為後,若撤銷相對人在撤銷前已經將標的繼續處分給第三人,則會引起一些特殊問題。1.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分行為的可撤銷性,一旦該處分行為被撤銷,則按照第三人知道無效對待;此時對第三人善意的考量,不再是其對轉讓人所有權的善意,而是其對轉讓行為的可撤銷性的善意;2.撤銷無效的法律行為可能是必要的。比如,未成年人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將汽車轉讓給乙,但該轉讓行為存在錯誤,可以撤銷。但在撤銷之前,乙又將該汽車轉讓給丙。
若丙只知道甲是未成年人,則他就知道該轉讓無效,因此不能主張善意取得,甲可以想丙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
若丙不知道甲是未成年人,但知道甲轉讓給乙的行為存在錯誤,可以撤銷;雖然該轉讓行為已因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無效,但丙對此善意,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因此只有甲繼續撤銷這個無效的法律行為才能排除丙的善意,從而請求返還標的物。
因此,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他雖然是可以被撤銷的,但他也表示,他一定是生了效才能夠被撤銷的,所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通常是有四種。第一種最主要的就是針對雙方對同一件事情具有重大誤解,或者是有顯示公平的事件出現,也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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