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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開庭陳述多長時間?

一、民事糾紛開庭陳述多長時間?

民事糾紛開庭陳述多長時間?

沒有時間的限制,當訴訟雙方的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會要求原告、被告做最後陳述。法院受理案件多長時間開庭沒有規定,但是民事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開庭的時候會送達開庭通知書。

開庭通知書需要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準時到庭的訴訟文書。其中應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請其準時出席法庭進行何種訴訟活動等內容。

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可以看到,隨著案件所適用的法律審判程式的不同,開庭審理完結所需要的時間也不同,但即使是特殊情況申請延長,最長也不會超過一年。

二、民事訴訟開庭時間提前多久通知?

法院通知開庭應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不包括節假日。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示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需要在開庭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還需要在開庭三日前並社會發布開庭告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開庭陳述的時間並沒有具體的限制,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需要在開庭的前三天,通知雙方開庭的時間,開庭的地點,公開審理此案件的還要向社會公示,確認開庭時間以後,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到場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或者更改開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