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賭博收錢轉賬判刑嗎?
一、幫賭博收錢轉賬判刑嗎?
幫賭博收錢轉賬的,如果賭博的人不構成犯罪,收錢轉賬的人就不會被判刑;如果賭博的人構成犯罪的,則收錢轉賬的人可能構成賭博罪的共犯,或者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會被判刑的。
賭博代收款有可能承擔賭博共犯,是可能會被判刑的。
1、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如果行為人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包含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只要是是涉及到賭博的行為,在賭博所涉及到的數額達到了一定的標準時候,此時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人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存在其他人幫助賭博犯罪的行為人收錢、收賬的話,此時該幫助其收錢的人也會構成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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