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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警官不諒解怎麼判?

妨害公務警官不諒解怎麼判?

一、妨害公務警官不諒解怎麼判?

妨害公務警官不諒解會這樣判: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妨害公務和襲警罪的區別是什麼?

1、暴力的目的不同

通常情況下,目的是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小的參考要素之一,也是區分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的第一要素。行為人在故意心態支配下實施暴力行為的主觀惡性程度明顯要高於在過失心態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前者已經超越瞭解決公務事務的範疇,上升到攻擊人身安全的程度,屬於發洩不滿、逞強等惡性犯罪動機,應當以襲警罪對行為進行評價。

2、暴力的手段不同

襲警罪的暴力手段應當是蹬踹、毆打等有形力的暴力手段,只有具有有形力特徵的暴力手段才符合立法為保護執行公務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初衷。麻醉、捆綁等無形力的暴力手段,儘管具有傷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性,但是其客觀上造成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繼續執行公務的結果,本質上侵害的仍然是國家賦予正當行使執法權的法益。

3、暴力的損害結果不同

即使構成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損害結果仍然是區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重要標準之一。以往區分損害結果的標準比較籠統,第一種是暴力行為造成輕微傷的結果,行為人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從重條款進行處罰。第二種是暴力行為造成輕傷及以上的結果,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妨害公務和襲警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暴力的目的不同,暴力的手段不同和暴力的損害結果不同。襲警罪的暴力手段和損害結果是重於妨害公務的,因為處罰也會重一些的妨害公務警官不諒解的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