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人拒絕出庭作證可以正常開庭嗎?
一、民事證人拒絕出庭作證可以正常開庭嗎?
也是可以正常開庭的。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採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二、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有幾種處理方式?
1、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採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2、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3、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具體補償專案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於具體的計算的方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4、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在實際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證,證人也需要具體一些法定條件。而要是證人拒絕出庭的話,此時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或者申請進行公證證明。
三、民事訴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麼辦?
1、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援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採取製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且由於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2、申請公證證明。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採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採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迴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個案件中的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院的工作人員將會進行充分的勸解和相應的思想工作,如果證人還是拒絕出庭的法院將會對當事人做出一定程度的處罰,這也是合理的行為,證人需要嚴格的遵守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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