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不可撤的要約能反悔嗎?
一、明示不可撤的要約能反悔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為要約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要約成立條件是什麼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在民事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般是由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後受要約人在接收到要約人發出的要約之後,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做出承諾,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有效的承諾,該要約載明的民事法律關係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雙方當事人之前就要受到法律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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