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如何判刑?
一、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如何判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會管理制度。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這表明本罪的客體具有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屬性。
2、客觀方面
該罪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
其一,違法要件。行為人構成本罪以違反有關財會管理法律、法規為前提。
其二,行為要件。本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隱匿財會憑證的行為。即以各種方式將公司、企業的有關財會憑證轉移、藏匿或隱瞞起來的行為。
其三,情節要件。本罪屬於情節犯,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構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為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司、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一般不屬於本罪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儲存,故意予以隱匿或者銷燬。行為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財會憑證一般具有某種目的,如逃避監督檢查、清算等。過失不構成本罪。
故意銷燬財務會計報告罪,在客觀方面通常表現為隱匿或者是故意銷燬,需要依法進行儲存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在主觀上通常表現為故意的行為,對於此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會構成此罪,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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