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規定的具體罪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予以立案追訴。情節嚴重一般指的是: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總之這個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就是看被告人的一些行為,如果說有能力履行,但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罪的。有能力執行又偽裝自己無能力執行導致法院裁決錯誤將構成情節嚴重的拒不執行罪的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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