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法》規定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說明
1、本罪主體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本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抗拒執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
2、本罪新刑法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相比,作了重大修改,即不再以是否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為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即可依本罪處罰。
3、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釋,對本罪的定性和實體處理、程式都作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別是應交由公安偵查、依法公訴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嚴格執行,以利監督和制約,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書有不服氣的是可以進行上訴的,只有上訴贏的情況下,才不用執行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書,但是如果官司輸了,還是得繼續執行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不進行執行的,人民法院會強制執行並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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