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被告方上訴原告方几天知道?
1、一旦原告起訴確定了案件審理的開庭日期,法庭一般會盡快通知當事人,雖然法律規定是在開庭3日前以傳票的方式通知當事人,但是很多時候,法官往往是定下開庭日期就會通過電話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到法院來拿傳票,當然,也有法官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郵寄送達傳票的方式向當事人進行送達的,並應當確保當事人在開庭3日前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
2、如果是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法官是可以通過電話、捎口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來開庭或調解。當然,如果法院是以上述非傳票的形式傳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3、當事人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後,不論是電話形式還是傳票的形式,都應當按照法院通知的日期準時參加訴訟,作為原告,如果沒有按時出庭,法院會按自動撤訴來處理;如果被告接到開庭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理。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必須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的這裡包括兩層意思,只能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即高階以下人民法院所製作的裁判提起的,對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訴;只能是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訴,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
在一審法院判決之後,如果敗訴方不服的話,可以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處理,一旦原告起訴確定了案件審理的開庭日期,法庭一般會盡快通知當事人,雖然法律規定是在開庭3日前以傳票的方式通知當事人,有的時候是打電話,此時我們作為案件的當事人的話,是一定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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