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從這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告沒有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完全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採取拘傳措施。判決後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以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但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勞動報酬和離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並由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一般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並沒有規定缺席審判制度,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拘傳到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審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現後恢復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當自訴狀向被告人送達以後,如被告人不到庭,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開庭時如果被告選擇不出庭,那麼是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判決,一般會直接保障到原告的權益,從而以勝訴的方式來給予相應的判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法院給予了判決的結果,那麼就需要依法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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