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去的判決書有錯誤應該怎麼辦?
其實只要是人為完成的工作都絕對不可能是零失誤的,哪怕是再嚴謹的司法審判都有可能發生發出去的判決書當中的有些內容是存在錯誤的。這種錯誤不是說對判決結果,甚至是編碼的錯誤都是不允許存在的。判決書有錯誤和當事人對判決書不服是不一樣的性質的,那麼,發出去的判決書有錯誤應該怎麼辦?
一、發出去的判決書有錯誤應該怎麼辦?
在現行法上,當涉及判決書中的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時,法院可以通過不可上訴的裁定補正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民訴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
法官如果在裁判文書宣告或者送達後發現文字差錯,文字差錯嚴重,應收回裁判文書,並且分別以校對章補正、重新制作裁判文書或者製作裁定予以補正(《法官行為規範》第五十四條)。
這樣看,對於形式上的錯誤,現行法已經明確設立了補正裁定製度,由於規則長期不變,也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實務做法。至於如何在這一基本規則之上判斷筆誤的內涵外延、如何具體安排補正的程式,仍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二、如果法院判不公平怎麼辦?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內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已經超出上訴期的,可以申請再審或要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三、法院一審和再審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其中提到法院應該立即收回,對存在錯誤的問題進行修正以後再重新發出。不過由於這種錯誤的判決書已經給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失的話,在民事錯判請求賠償的這一塊,我國還是非常欠缺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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