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與審判監督程式區別有哪些?
一、再審與審判監督程式區別有哪些?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和再審的區別是提出的主體不同、提出的程式不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法院受理再審案件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在開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再審是最高法做出的,對於二審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最高法可以指定下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而審判監督則是檢察院對法院審理案件中存在問題做出的抗訴程式,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目的是確保法院審理案件公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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