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被告人不出庭後果是什麼?
一、被告人不出庭後果是什麼?
被告人不出庭後果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處理:
1、被告是必須到庭的,例離婚案件的被告,其不出庭,可拘傳到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2、並非必須到庭的被告,可作缺席判決處理,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訴訟的處理情況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被告已經接受人民法院的傳票,但是仍然不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話,肯定是對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也是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如果說是屬徐不是必須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當事人的話,是可以由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並且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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