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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抗辯不予支援的情形有什麼?

一、民事訴訟時效抗辯不予支援的情形有什麼?

民事訴訟時效抗辯不予支援的情形有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二、提出民事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三、訴訟時效抗辯權如何行使?

1、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3、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權時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選擇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是有一定的條件,在二審時提出,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請求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新證據,否則法院會駁回該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