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嗎
一、我國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嗎
能否執行取決於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是基礎。有財產的,執行並不難,銀行存款劃扣、資產司法拍賣,按法定程式走就行了,無非時間長短而已。以上是理論層面的一般情況。
但現實情況並不是那麼黑白分明。比如有些執行案件雖然不能足額執行,但存在部分執行的可能性。比如同一被執行人存在多個申請執行人,可能張三的債權執行了全部或部分,李四卻沒有,當然,此處均為普通債權。而申請執行人丙對此並不知情,無法申請對該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過期的兩種辦法是什麼
申請執行的期限過期有兩種辦法:
第一,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喪失了就本案債權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
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這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審判實踐中應當而且必須遵照執行,沒有任何餘地。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便喪失了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即使雙方當事人於判決或調解生效後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也並不能引起法定申請執行期限的更改。因此,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達成的還款協議,可視為雙方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未按協議履行,可依據協議重新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是針對法院調解書實際履行中出現的問題而產生,是對未履行部分如何履行進行的重新約定,也即重新確定欠款數額和履行期限,雙方之間因此而產生新的民事法律關係。法院的調解協議已被新還款協議所取代,雙方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所形成的債權,已成為自然之債,可自行向對方索取,也可以不履行還款協議為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申請執行的前提是“一方拒絕履行的”,這應當解釋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在義務人不自覺履行或不認可履行的情況下進行,而對方並沒有拒絕履行,只是履行得不及時或不完全。因此,應當允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一種意見實際屬於執行方面的問題,就我國目前申請執行期限的法律規定,還不能以某個人的認識為標準,可以到法院立案庭交涉,或許予以立案,若不立案,可立馬選擇起訴。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民間經濟糾紛也隨之出現,我們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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