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流程有什麼?
一、法院強制執行流程有什麼?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已過該怎麼辦?
超過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而提出強制執行的,法院通常對申請人的申請應該直接立案執行。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不能主動適用時效,也不能對被執行人進行說明也即釋明。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本條文來理解,申請執行的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而非除斥期間。而且該條明確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的概念,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申請執行時效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範圍,與訴訟時效制度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範圍應該屬於同樣的權利範圍。這一權利範圍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時效抗辯。如果案件當事人沒有自己提出時效抗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是不能主動適用時效抗辯的,也不能對時效抗辯進行釋明的,在法律上時效抗辯視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假如在案件的審理或執行當中,當事人沒有提出這一抗辯,法律即視為當事人自己放棄這一權利。
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審查期間對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期間是否發生中止、中斷進行審查,那麼法律規定的七天立案審查期遠遠不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根本沒有辦法徹底查清事實。因此,對於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案件,法院應直接立案執行而不應審查,如在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已過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間且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法院可以終結本案。
法院強制執行包含申請,法院受理,申請複議,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採取強制措施。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會對申請人的申請立案執行。通常來說,法律上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是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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