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員是幹什麼的工作的
一、法院執行員是幹什麼工作的?
執行員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審判人員的移交,開展執行工作,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內容。在執行活動中,根據需要,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案件人員如對執行提出異議,執行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處理。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二、人民法院執行廳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三、法院強制執行有用嗎?
在法律意義上是有用的,實際情況看敗訴方的財務狀況定,如果被執行人的財務本身就存在問題,沒有足夠的錢來履行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內容,那麼即使申請了強制執行,也是無法履行的。
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1、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均為公民或其中一方為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年內申請執行;
3、在執行中當事人間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一方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在日常生活當中難免遇到欠款沒有還上而發生債務糾紛,私下無法協商的就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一般法院判決後如果欠款的一方不按照判決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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