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一套房子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涉及債務追償的民事類案件,經過訴訟、審理、判決等程式後,最後進入執行階段時,往往會遭到被執行人千方百計的逃避或阻攔,其採取的方式方法千奇百怪,有的被執行人事前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或變賣處理,只留下一套自住房,以自己的生活必需品為由拒絕履行義務,那麼,名下一套房子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1、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在《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2、什麼是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
(1)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的,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2)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麼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相適應 (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3)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注意,這裡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為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麼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
綜上所述,關於名下一套房子法院會強制執行嗎,首先法律會對所有的審判決定進行嚴格執行,即使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子屬於生活必需品,雖然不會被賣出和抵債,但也會予以查封,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租房、或者現住房面積超過了當地廉租房標準、以及被抵押的,該房產均不再作為生活必需品,而會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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